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簡,31,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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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1號
原 告 來麗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玉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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