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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2號
原 告 羅立敬
被 告 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亦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在網路向被告購物,詎被告疏於管理資訊安全,致原告於107年11月11日遭詐欺集團詐欺取財。
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
次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被告係因疏於管理資訊安全而構成侵權行為,至於對原告詐欺取財之人,則另有他人。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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