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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秋、林陳百合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249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二、上訴狀繕本:上訴狀未提出繕本,請補提出繕本8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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