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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廖萬泉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3*34,000=44,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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