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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88號
原 告 陳志昌
被 告 蔡志宏
柯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因加重強盜等罪嫌,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提起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594號審理中,該刑事事件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刑事事件業已於109年4月21日判決,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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