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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有田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安溪段259地號、竹中段134地號、竹中段243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二、彰化縣○○市○○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三、提出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住居所及正確訴之聲明。
五、被告白有田於民國99年1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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