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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麗等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遵期具狀補正下列第一至第四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二、補正本件相對人黃美麗、黃○○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補正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全部遺產。
三、以該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併依上開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更正相對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得具狀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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