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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99號
原 告 張純良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裕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周李鴻美(即被繼承人張金獅之繼承人、本件被告周傳閔、周傳凱之母)、蔡張淑雲(即被繼承人張金獅之長女)之除戶謄本(本件需有最後死亡地之資料)。
二、原告於被繼承人張金獅之繼承系統表,列其三女張氏嬌雲、四女張氏紫雲、六女張氏翠雲為繼承人,然未將其等列為被告,亦未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應陳報是否列張氏嬌雲、張氏紫雲、張氏翠雲為本件被告,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原告於被繼承人張金獅之繼承系統表,僅列余張瑞雲之三男即被告余奎儒為余張瑞雲之繼承人,則余張瑞雲是否有其他繼承人?應提出余張瑞雲之正確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陳明有無其他繼承人之情形。
四、原告所列追加被告陳勇武(Z000000000)已死亡,應提出陳勇武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五、依上開命補正事項,補正本件正確之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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