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簡調,57,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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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7號
原 告 盧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雅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00,000元之項目、計算式及計算依據,暨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影本。

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二、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光碟、譯文等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光碟、譯文等證物資料影本各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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