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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聰明等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三、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葉竹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葉竹塗之遺產清冊及全部遺產。
五、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相對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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