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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偕劉煌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偕劉煌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全體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不明確,應更正為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
四、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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