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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李武祥
黃國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水木間拆物還地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4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0*600+144*600=92,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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