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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黃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記載不詳者3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已依原告聲請查詢車主及戶籍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並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所。
二、請提出支出各項費用之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
三、應翻攝並列印光碟內之影片、照片或文件。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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