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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郭月玫即統德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穎男即興旺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以108年度重建簡調字第1號裁定移送本院,惟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又本院依職權以網路調取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統德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現為胡仁南,與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記載不同。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提出臺中市政府所核發,統德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應揭露負責人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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