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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潭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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