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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陳泰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之客戶」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之金融機構存款交易明細;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並無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亦無原告之金融機構存款交易明細可資查詢,其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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