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補,150,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李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鈞宇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之訴訟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部分載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惟訴之聲明部分金額則載為90,000元,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究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

二、原告如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則扣除支付命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

如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則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