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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號
原 告 韓根興即上海商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柔禎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已依原告聲請查詢車主及戶籍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並補正正確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提出起訴狀所載原告上海商店之名稱、負責人及設立登記資料。
三、陳報本件係以上海商店或韓根興或韓根興即上海商店為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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