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易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 代理 人 卓泰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筱蓉間拆物還地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26日書狀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318元〔計算式:(編號A+B+C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7.34+24.83+109.10)*3,400=480,3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