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補,693,2019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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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謝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鐘間拆屋還地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
查本件依原告民國108年12月24日書狀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聲明第1項:155,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0*15,500=155,000)
聲明第2項: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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