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43號
原 告 簡麗珍
被 告 陳局明(黃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明鎮(黃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明達(黃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明忠(黃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秋香(黃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碧雲(黃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黃滿之繼承人陳局明、陳明鎮、陳明達、陳明忠、陳秋香、陳碧雲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黃滿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陳局明、陳明鎮、陳明達、陳明忠、陳秋香、陳碧雲,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
惟當事人迄今仍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