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補,803,20200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坤城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以被繼承人何榮泉全體遺產為撤銷之標的,及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補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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