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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文登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陳旺公等人間請求請求確認
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828條定有明文。
公同共有物被一部分公同共有人侵奪或妨害時,須得侵奪人或妨害人以外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提起請求返還或除去妨害之訴,否則其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此亦有最高法院著有32年台上字第171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被告間就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陳旺公(下稱祭祀公業陳旺公)所有之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惟系爭土地既為祭祀公業陳旺公之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原告就系爭土地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然依原告所提出之派下現員名冊,並非全體派下員均為本件被告或原告,則原告應提出其已得其餘公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據,或提出原告依本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約定,有單獨提起本件訴訟之權利之相關證據。
是應認本件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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