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補,844,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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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明等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沛然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同小段9570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提出被告張瑞明於民國99年10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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