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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4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立翰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2,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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