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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49號
原 告 魏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二、提出被告黃金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自民國108 年1 月21日、3 月22日起請求利息之本金各為多少?並應更正訴之聲明。
(二)分別自108 年1 月21日、3 月22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請求週年利率6%之依據為何?
四、原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部分未見對話日期或對話未連續,請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連續之LINE對話內容。
五、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影本資料,請補提出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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