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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嘉明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599建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及顯示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全部。
二、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請前來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郭榮林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原告曾於105年12月5日申請調閱上開建物電子謄本,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函附原告調閱紀錄在卷可憑,原告撤銷權是否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告應併予陳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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