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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黃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煒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原告所提估價單上記載保險公司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請陳報是否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如是,請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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