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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升塏即黃宏嘉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7,1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297*4,300=1,277,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6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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