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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坤明
陳坤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坤明等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所準用,此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陳坤明等人就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云云。
經查其聲請屬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首揭規定,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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