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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芳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該等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此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吳蕭阿雪應將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1建號建物,於民國97年6月2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所涉訟者,依首揭規定,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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