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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施書亞
施書聖
施書宇
兼上二人共 李梅珍
同法定代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施書聖、施書宇應以因繼承所得施俊印遺產為限,與被告施書亞、李梅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8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1.15%計算,自民國108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施書聖、施書宇以因繼承所得施俊印遺產為限,與被告施書亞、李梅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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