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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峰遊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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