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小,283,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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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蘇佳穎(即蘇美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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