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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志霆
潘璘婷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昭權 住同上
洪譽銜 住同上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潘璘婷
住同上
被 告 邵小玲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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