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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33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施英任
被 告 白乾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在監押,而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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