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許煌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