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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蕭羽淳(即黃銘堆之繼承人)
黃宥珍(即黃銘堆之繼承人)
黃楷育(即黃銘堆之繼承人)
黃涵珮(即黃銘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銘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銘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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