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48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明俊
被 告 吳坤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507元,及其中新臺幣48,492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