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小,521,2020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52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賴耀仁

被 告 葉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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