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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56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黃進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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