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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833號
原 告 梁豐品
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原告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記載,「我請求全額退款」,難認已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起訴不合程式。
其次,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屬起訴不合程式。
本院乃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以訴狀表明正當之「訴之聲明」,並同時提出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且金額為10萬元以下,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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