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小,907,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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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907號
反訴原告 呂惠珠
即本訴被

反訴被告 周品言
反訴被告 黃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第259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所謂「原告及就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者,係指反訴被告必須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之情形。

本訴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壽保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提起本訴,依侵權行為、保險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本訴原告呂惠珠(下稱呂惠珠)給付其於108年1月15日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000號,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過失,不法毀損謝明育所有由黃凱莉駕駛並由台壽保公司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1,618元,並委任周品言為台壽保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呂惠珠於109年11月23日提起反訴,列台壽保公司、周品言、黃凱莉為反訴被告,主張黃凱莉應就前揭交通事故負全部肇事責任,台壽保公司、周品言竟以詐欺、恐嚇等手法,向呂惠珠請求修復費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台壽保公司、周品言、黃凱莉給付10萬元。

惟查:周品言、黃凱莉並非本訴原告,且呂惠珠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之反訴,並無「周品言、黃凱莉必須與台壽保公司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之情形,是呂惠珠與周品言、黃凱莉間之反訴,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之合法要件。

又呂惠珠於109年11月9日提起之本院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33號損害賠償事件,其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核與黃凱莉間之反訴相同,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誤,是呂惠珠與黃凱莉間之反訴,亦有違背同法第253條規定之情形。

呂惠珠與周品言、黃凱莉間之反訴,既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9條規定未合,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款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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