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小,943,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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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94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陳冠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自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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