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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啟長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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