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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348號
原 告 柯吳桂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市○○路0 段000 巷0 號1 樓、2 樓、3 樓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年籍請勿遮隱)。
四、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金額不同,請敘明本件究欲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並更正訴之聲明或事實理由。
五、請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六、請提出甲證一-3 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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