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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堯間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來院聲請閱卷,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志堯為未成年人,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計算零件折舊並陳報,並陳報肇責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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