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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居所,經本院函調交通卷宗,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員警僅現場拍照登記備查,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等資料,且因事故資料電子檔已佚失,並未提供肇事人之年籍資料。
復本院依車牌號碼000-0000號雖查得車主資料,惟無法確定該車主是否即為事故之肇事人。
是原告之起訴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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