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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58號
原 告 張琇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春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 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車牌號碼000-000 )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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