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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72號
原 告 李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林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經核原告所提互助會單及得標金額明細表,其上所載之會首名稱為未記載,請具狀釋明原告得以向被告請求返還合會金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完整合會單、合會契約),以供本院審核,並檢附繕本1件,以利寄送被告。
二、提出被告張榮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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